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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辦公系統(tǒng):土地使用權收回
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收回流程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21條第2款規(guī)定,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(xù)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(xù)期,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,國家未批準其續(xù)期申請,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。
(1)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,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,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,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。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,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,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。當出讓年期屆滿,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。因此,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?shù)模粦郊尤魏螚l件。
?。?)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,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所有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