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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辦公系統(tǒng):董事會的相關法規(gu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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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傳統(tǒng)的依照“委任”理論來處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。按照這種理論,董事會是股東會的代理人,由股東會選舉產生,并受股東會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事務。因此,各國公司法都規(guī)定。股東會有權選任和解任董事,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廣泛的決定權,董事會則居于股東會之下,受股東會支配,對股東會負責。

  但進入20世紀后,特別是近幾十年來,“有機體”理論代替了傳統(tǒng)的“委任”理論。依此理論,公司是一個有機整體,公司組織機構的權力是由同家法律賦予的,并非來自股東會的委托。據此,現(xiàn)代西方國家公司法出現(xiàn)了削弱股東會權力而強化董事會權力的趨勢,以不同的方式,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劃歸董事會行使。例如1937年的《德國股份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董事會是的領導機關。除法律另有規(guī)定外,無論是公司的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,都不能限制董事會對公司業(yè)務擁有的專屬領導權。

  1993年《公司法》在配置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時,忽視了現(xiàn)代公司法的這一發(fā)展趨勢,配置給股東會的權限很大,甚至包含了一些本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,如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、公司債券發(fā)行的決定權等。我國2005年《公司法》則強化董事會的職權范圍,從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。

責任編輯:網絡辦公系統(tǒng)
發(fā)布:2025-10-16 18:50    編輯:泛普軟件 · xiaona    [打印此頁]    [關閉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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